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地稅機關管轄的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各種經濟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以及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其他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等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按月或按季實行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生產經營收入包括:商品房銷售收入、土地轉讓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結算收入和出租房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等。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銷售收入應根據收入來源的性質和銷售方式的不同,按下列原則分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貸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有哪些內容?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一) 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 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三) 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第四條 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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