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繳納增值稅嗎?
某單位是一家從事電力產品經營的單位,部分用戶需要臨時用電,與我單位簽訂了臨時用電協議,并繳納了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請問,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生產門窗的企業在銷售門窗時收取的保證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問題】生產門窗的企業在銷售門窗時收取經銷商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押金),用于保證經銷商在銷售門窗時提供良好的安裝質量,如果經銷商遭到投訴,此保證金就不再退還,若在保修期內沒有投訴信息則在保修期滿后,將退還全額保證金給經銷商。請問生產門窗的企業收取的這部分用于保證安裝質量的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416號)規定:對收取經銷商未退還的經營保證金,屬于經銷商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其已退還的經營保證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p>
因此,企業收取的因經銷商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并入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若經銷商未違約而退還的保證金,則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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