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期限
答:大家應該已經注意到,18號公告第一條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進行了界定,只有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條件一:只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沒超過規定標準的,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也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兩個條款聯系起來理解,也就意味著按照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包括強制登記和自愿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
再強調一遍,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經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1日以后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并不符合第一個條件的規定,不屬于可轉登記的范圍。
轉登記后從什么時候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18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理解本條規定,重點在“下期”、“當期”。
所謂“下期”、“當期”,指的都是稅款所屬期,這是《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基本概念,不用過多解釋。但是,由于有按月和按季兩種納稅期限,本條在實際執行中可能就會遇到幾種不同的情況,應該按照本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原來按月納稅,轉登記后繼續按月納稅。這種情況非常簡單,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
第二種情況是,原來按月納稅,轉登記后改為按季納稅。由于大多數地區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納稅,因此這種情況可能會非常多。對此,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應該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轉登日的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比如,轉登記日的所屬月份為7月份,納稅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8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8-9月份實現的稅款,在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
第三種情況是,原來按季納稅,轉登記后繼續按季納稅。這與第一種情況一樣,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起改為簡易計稅。
第四種情況是,原來按季納稅,轉登記后改為按月納稅。這種情況我們判斷基本不會出現。如果有,在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的首月起改為按月簡易計稅。
以上詳細介紹了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期限是怎樣的,也介紹了轉登記后從什么時候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作為一名企業的會計人員,最好是知道,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