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出席新聞發布會并回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問題。當日,走過6年立法之路、歷經兩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稅對象是《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應稅污染物。
具體的計稅依據方面,環境保護稅法將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其中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具體到稅額標準,將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不等;水污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不等;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不等;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不等。
在稅收征管方面,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同時,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此次開征環境保護稅采取費改稅方式,征稅對象和范圍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和范圍基本相同,均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噪聲等污染物。今后根據新情況、新形勢,還可以對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進行調整。環境保護稅法這一名稱符合稅制改革的方向,可以為未來擴大征稅范圍和整體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王建凡表示,《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具體包括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等。
業內專家指出,環境保護稅的收入規模并不大,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籌集財政收入,而在于通過稅收杠桿,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財稅領域的重大舉措,環境保護稅的開征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其環保意義遠遠大于財政收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