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什么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2019-05-13 17: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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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的呆賬是會帶來些損失的,有很多金融企業就是因為呆賬過多,導致公司連連虧損最終到倒閉的狀態。為了減輕金融企業在呆賬處理上的負擔,符合條件呆賬是可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金融企業什么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什么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7)由于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金融企業什么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提取呆賬準備的必要性

  金融行業屬于高風險行業,金融企業辦理的各項金融業務,特別是金融資產運作業務,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即使是不承擔直接經營風險責任的委托業務,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風險,因管理不當,也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金融業務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則不盡相同,同一項業務的風險程度也是有區別的,由低風險到高風險,再到形成呆賬損失,是一個漸次發展的過程。金融企業會計工作的任務之一,是準確計算企業的當期利潤。為此,就要在會計賬務處理、會計記錄中準確反映呆賬損失的形成過程和呆賬損失的最終結果,這就是提取呆賬準備和對呆賬的核銷。

  按照科學、合理的方法提取呆賬準備,有助于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當期利潤、正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分配稅后利潤,同時也有利于金融企業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及時處理資產損失。

  我國針對金融企業經營風險制訂的財政政策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1993年會計制度、財務制度改革以前不提取相關的呆壞賬準備金。1993年財會制度改革后,按貸款、應收賬款、投資,分別提取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各類準備金都按固定的比例和固定的基數提取。2001年5月18日,財政部頒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統一的呆賬準備制度,不再提取壞賬準備和投資風險準備,也不再單獨核銷壞賬損失和投資風險損失。

  由不提取準備金到提取呆賬準備金是一個重大的變化,體現了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化,體現了按客觀經濟規律處理財務事項的原則;由按固定的比例和分類提取準備金,到企業自行確定不同的提取比例提取準備金,又是一個重大的變化,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金融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新的管理辦法,金融企業按其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各類資產的期未余額,按風險程度分別提取最低1%到最高100%的呆賬準備。新的呆賬準備提取辦法與原提取辦法相比,有三個重要的區別:第一是種類單一。由原來的三種準備金合并為一種;第二是比例浮動。由原來貸款呆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各1%,壞賬準備金3%的固定提取比例改為由1%到100%的浮動提取比例;第三是由國家確定統一的提取比例,改為企業有較大的自主權自行確定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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