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出國外匯款的核算
在匯款人填寫匯款申請書、銀行接受匯款人的申請后,應按匯款人的要求填寫匯款憑證,進行有關的賬務處理。
(1)以人民幣結匯匯出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現金 人民幣
貸:外匯買賣 人民幣
手續費收入 人民幣
借:外匯買賣 外幣
貸:匯出匯款 外幣
(2)以外幣存款匯出時,不需經過外匯買賣科目。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活期存款 外幣
貸:匯出匯款 外幣
借:活期存款 人民幣
貸:手續費收入 人民幣
款項匯出后,接到國外匯入行的解付通知書(借記報單)時,匯出行進行核銷轉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匯出匯款 外幣
貸:存放國外同業 外幣
(3)轉、退匯的核算。如果外匯經辦行在國外沒有設立賬戶,就不能直接辦理匯出國外的匯款業務,需要委托其他銀行轉匯。經辦行出具借記報單加蓋業務公章后,寄轉匯行,轉匯行憑此辦理轉匯手續。經辦行(委托行)辦理轉匯的會計分錄如下:
惜:活期存款 外幣
貸;全國聯行外匯往來 外幣
轉匯行辦理匯出匯款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全國聯行外匯往來 外幣
貸:匯出匯款 外幣
當電匯、信匯退匯時,匯款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原匯款回單。匯出行應在匯款卡片上批注退匯原因和日期,此后用電報通知匯入行退匯。俟匯入行答復后,匯出行即通知匯款人辦理退匯。
當票匯退匯時,匯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交回原匯票(應背書),經匯出行核對無誤后,在匯票上加蓋“注銷”戳記,辦理退匯手續。退交的匯票作為退匯傳票附件,并通知匯入行注銷寄回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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