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填報本年來源于或發生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地區)名稱,來源于同一個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報。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稅后所得”: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來源于境外的稅后所得,其中:第2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包含通過《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附件2)計算的視同分配給企業的股息。
3.第10列“直接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就來源于或發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4.第11列“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應視同已繳稅額的金額。
6.第15列“境外分支機構收入與支出納稅調整額”: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收入、支出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調整額。
7.第16列“境外分支機構調整分攤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應合理分攤的總部管理費等有關成本費用,同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進行納稅調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對應調整的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填報納稅人實際發生與取得境外所得有關但未直接計入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的成本費用支出,同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進行納稅調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第14+15-16-17列的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二)表間關系
1.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應行次。
2.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應行次。
3.第14列-第11列=主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計+第17列合計=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3列相應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