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票預交稅又退回該如何處理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當期代開專用發票時已繳納的稅款,若當期銷售額不超過3萬,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是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同時,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值得一提的是,只有發生銷貨退回,需要作廢代開的專用發票,才可以向代開的國稅局申請作廢發票或者開具紅字發票,然后才可以申請退回預繳的增值稅額,或者抵頂下期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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