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一般納稅人
<5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一般納稅人
<8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納稅人同時兼有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銷售額時,如何確定?
假設某商業批發企業兼營應稅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85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400萬元,由于應稅貨物達到8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505萬元,由于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450萬元,合計520萬元,雖然合計金額超過80萬及500萬標準,但由于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不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2、定性標準--納稅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什么意思?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其中,"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其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其中: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以上詳細介紹了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也介紹了小規模納稅人是什么意思.每一個單位的財務工作中,都需要特別清楚,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應如百聞所講,小規模納稅人指的是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