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條件有哪些
答: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對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條件,有以下規定:
1、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改進《外管證》開具范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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