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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17-12-08 16:45
您好!暫時還沒有看到啊。你在哪兒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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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暫時還沒有看到啊。你在哪兒看到的
2017-12-08 16:45:35

根據新《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所以選A
2016-11-16 18:07:35

在外地預繳,在注冊地清算
2017-07-25 19:57:13

您好!拿外經證原件,營業執照,公章,去開具外經證的稅局申請。
另外有的地方要自己寫份說明
2017-04-24 09:21:17

以下情況應該申請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一、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改進《外管證》開具范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
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
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上述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的規定執行。”
2019-11-04 1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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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酥 追問
2017-12-08 16:48
宋生老師 解答
2017-12-08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