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怎么發才能最大限度節稅?

2017-04-06 10:42 來源:網友分享
6621
本期為您解讀“工資薪金”稅務籌劃思路和方式。繼營改增、資源稅之后,個人所得稅改革將成為下一步稅改的最大看點,包括“工資薪金”等個稅的籌劃復雜性、專業性將會增加,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籌劃空間。

一直以來,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細則、辦法以其復雜的結構和繁瑣的內容成為很多企業在制定員工薪酬時不敢涉足的禁區。大部分企業的做法是:錢已經支付給了員工,交多少稅是員工的事。這種做法固然省去了很多麻煩,卻使公司實際支出的薪酬與員工實際得到的收益之間發生斷裂,無法充分利用薪酬計劃鼓舞士氣、達到振奮人心的預期效果。本期為您解讀“工資薪金”稅務籌劃思路和方式。

在個人所得稅上,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一、“理解稅法”是進行稅務籌劃的前提

稅務籌劃與風險控制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實現“風險可控”的基礎是籌劃方案不違法,這就要求稅務籌劃者需要諳熟中國稅法的基本原理和實際運用規則。比如,有人提出將發工資轉化為發放各種實物福利的方式,就可以實現節稅的目的。其基本的依據是,根據《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的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然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進一步根據《關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并明確指出,包括“(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在內的各種補貼補助,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只要對稅法有足夠的認識和理解,不需要考慮具體條文的規定,就可以判斷出這一籌劃存在的問題。事實上,稅法在規定一項納稅義務的同時,往往同時也有相應的“反避稅”考量,如果通過發放各種“實物補貼”就可以實現合法節稅,那么工資薪金就可以輕易的通過“轉化”而實現避稅的目的,這在稅法上是不太可能的。

二、節稅又不違法的6大籌劃“招數”

違法的籌劃最終非但不能達節稅目的,還可能因違反稅法和相關行政、刑事法律、法規規定而觸犯“偷稅”、“逃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法律責任。針對“工資薪金”進行稅務籌劃,華稅重點介紹以下六種途徑:

(一)合理分配“工資薪金”和“年終獎”比例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原理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計稅,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超過某一級數時,超過部分就要按高一檔的稅率計稅。因此,月度“工資薪金”或“年終獎”一方畸高,都會導致適用較高的稅率(最高達45%),因此需要合理分配二者的比例,從實際情況來看,一般“工資薪金”和“年終獎”在1:1的情況,可以實現整體稅負的最小化。

(二)避開臨界點

同上述(一)所述,“工資薪金”個稅適用稅率分為7檔,扣除每月3500元的“費用”后,不超過1500元的,適用3%的稅率,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適用10%的稅率,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適用20%的稅率,而對于超過80000元的部分,適用45%的稅率,可見,當處于稅率變化的“臨界點”時,增加1元,就會帶來額外較多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單位發放工資時,應充分關注這些臨界點,可以通過下月延遲支付等方式,降低適用的稅率。

(三)利用“免稅”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是為了鼓勵、引導某些行為而設置,前文雖然介紹了“福利費”免稅的范圍有限,但是依然是進行稅務籌劃的一個途徑。此外,對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保險賠款”、“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也屬于免稅的范圍;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可以在有關標準范圍內,最大化降低“工資薪金”個稅負擔。

(四)變“工資薪金”為“股息紅利”

針對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業高管等群體,按照“工資薪金”計稅通常要適用45%的稅率,稅負沉重。憂郁企業高管通常與企業的利息息息相關,同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適用20%的稅率,如果通過合理籌劃,將高管等群體的“工資薪金”轉化為“股息紅利”,則可以有效降低個稅的適用稅率。

(五)積極爭取地方稅收返還

個人所得稅屬于國家、地方共享稅,具體由地稅機關征管。按照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為60%:40%。部分地區為了吸引投資,針對地方收入部分給與投資者一定的稅收返還,比例最高可達60-70%,因此,對于部分投資區域廣泛的企業,可以充分運用這些地區的政策,實現個稅的合理籌劃。

三、2017年中國向全球征收個稅

2015年12月17日,中國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協議》”,按照規定,2017年9月,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包括BVI、開曼群島等56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將會主動呈報于中國稅務機關,同時,2018年9月,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包括香港、瑞士40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將會主動呈報于中國稅務機關。

這一規定意味著,中國開始面向全球征收個人所得稅,利用國際避稅港等方式進行稅務籌劃的空間將大大被壓縮,個人稅務籌劃面臨空前挑戰。

總結:個稅改革在即,未來籌劃空間更大

繼營改增、資源稅之后,個人所得稅改革將成為下一步稅改的最大看點,2016年下半年有望獲加速推進。我國個人所得稅將邁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將統一納入綜合范圍征稅,包括養老、二孩、房貸利息等家庭負擔也有望納入綜合的抵扣范圍。在此背景下,包括“工資薪金”等個稅的籌劃復雜性、專業性將會增加,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籌劃空間。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比如我現在公司春節前有100萬元待發職工工資,要怎么發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收

    您好,目前常見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1)將工資發放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 (2)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 (3)可采取推遲或提前的方法,將各月工資收入大致拉平; (4)納稅人通過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動報酬。 其中: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業提供住所,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2)企業提供假期旅游津貼; (3)購買保險(放心保)公司的理財險; (4)部分計入工資單,其余工資采取用發票報銷的方式; (5)多向稅務部門爭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實物形式發放; (7)多繳公積金(但是同樣企業也面臨多繳,好像重慶的繳費比例是一定的) (8)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 如:①企業提供免費午餐、或企業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費; ②企業提供和安排免費醫療福利; ③使用企業提供的住宅設備; ④企業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業為職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獎學金給職工子女等 合理避稅與非法避稅的界限 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過資金轉移、費用轉移、成本轉移、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規避繳稅義務的非違法行為。避稅 是納稅人對現有稅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發現,這種發現使納稅人有效地避開了納稅義務。因為這種行為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現行稅法在 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盡管避稅本質上不同于偷稅,但它也是在鉆法律的空子。目前對于避稅的有效性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避稅是對法律漏洞的“挖 掘”,只要事實符合字面的解釋,法律就是有效運用的,即避稅行為并不違法;另一種觀點認為,避稅既要事實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釋,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圖,要 依據法律的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或是依據稅法整體內容來判斷稅法條款對于某件具體事實或行為的運用性與符合性。也就是說,一項經濟行為的形式雖然與法律 規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與立法的宗旨相悖,則在課稅目的上仍不予承認。 合理的東西未必合法,這個道理眾所周知。合理避稅其實就是在法律的邊緣做文章,雖然看上去略顯牽強,但形式上又從法律的角度難以挑剔。我國稅務部門 在近年不斷舉辦相關稅務培訓,有意思的是,這些培訓中既有稅收籌劃培訓,也有反避稅培訓,前者是針對企業的,后者是針對稅務機關的。 在筆者受邀參加的一些培訓中,發現很多企業培訓人員對某些方案的合法性產生質疑。一個看似很好的稅收籌劃方案,如果仔細分析起來,卻發現了若干與法 律抵觸之處。在對稅務人員的培訓中,很多稅務人員由于職業敏感常會問,他們受訓的很多反避稅案例在形式上并不違法,事實上正是很多企業采用的流行的籌劃方 案。 比如,有一種對于代購代銷業務的籌劃方案。由于代銷業務是一種銷售行為,代銷方需要繳納增值稅。對于小規模納稅人, 為了規避增值稅,有人設計了一種籌劃方案,即通過把代銷方轉換成代購方,由代銷方與銷售方簽訂代銷協議變為與代購方簽訂代購協議,這樣就可以規避相應增值 稅。把代銷方變為代購方雖然是一種“合理”的籌劃方式,但很多人忽視了如下條件,使得這種合理的籌劃方式缺乏合法的支持,也最終失去籌劃的意義,即:受托 方不墊付資金;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 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如果不能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代銷向代購轉換便不成立。可見,合理與合法有時就差在毫厘之間,籌劃的方式只有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能考慮合理。

  • 公司開票員怎么才能最大限度避免風險?

    不 明知道是虛開發票還開 就沒事。

  • 公司成本票很少,老板又不想交稅,外賬工資這一塊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稅務風險

    你好,這個的話真沒有辦法了,只能在不交個稅甚至少交的情況下多做工資了

  • 年收入100萬,大概要取多少進項發票才能最低限度的上稅?

    那你要知道你的稅負率才可以知道 不然那的話說不上

  • 關于個稅的超額累計稅率,我不是很明白,比方我們領導想要年薪50萬,我應該怎么樣發工資才能最大程度的合法合理的節稅呢,麻煩幫忙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落地方案

    你好,如果不考慮其他的扣除36萬做工資, 其他的做年終獎

圈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