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個稅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5〕107號)第一條要求,財稅〔2005〕102號文件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另外,根據財稅〔2005〕107號文件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件優惠政策僅限于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
什么是發放股票股利?
發放股票股利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所分配給持股股東的利潤.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在進行年終結算之后,會將公司在這一年中所獲得的一部分利潤作為股利發放給股東,所以也叫分紅或送紅股.
股票股利亦稱"股份股利".股份公司以股份方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采取股票股利時,通常由公司將股東應得的股利金額轉入資本金,發行與此相等金額的新股票,按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派.一般來說,普通股股東分派給普通股票,優先股股東分派給優先股票.這樣,可以不改變股東在公司中所占股份的結構和比例,只是增加了股票數量.分派股票股利的計算,通常用百分數表示,如10%、20%等,表示每一股份可分到的新股比率.若計算結果有不滿一股的,可將零股折成現金分派給股東,或將零股集中起來出售,所得金額在各零股股東間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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