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城市維護城建稅會計分錄
結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分錄做法:
計提:
借:稅金及附加xx元.
貸:應繳稅費--應繳城市維護建設費xx元.
結轉:
借:本年利潤xx元.
貸:稅金及附加xx元.
下月申報成功后繳納:
借:應繳稅費--應繳城市維護建設費xx元.
貸:銀行存款xx元.
繳納城建稅需要注意的事項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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