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二手面包車怎么計提折舊?
答: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為5年。因此,單位購買的二手車,其尚可使用年限如超過5年,按5年計提折舊;尚可使用年限如低于5年的,可以提出證明憑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三、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因此,企業購置已使用過但尚未提足折舊的汽車,該車輛的計稅基礎應按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來確定。折舊年限應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4年)減除轉讓方已實際計提折舊的年限,以剩余的折舊年限來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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