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拆遷補償費如何入賬?
當前會計處理出現矛盾的是房地產企業多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應當作為土地的實際成本,主張實際收到的土地出讓金等土地返還款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這部分返還款屬于政府補助的性質,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的規定來處理。企業按照“招拍掛”確定金額全額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取得了全額票據計入土地受讓成本,另外政府給予的返還從票據上來說并不是原票據的折讓沖回,開具的多是其它名目的財政返還。所以房地產企業取得的各種名義的土地返還款不應當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的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顯然企業從政府取得的土地返還款符合這一性質,應當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第七條的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第八條的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主要是用于開發,其土地成本構成存貨的一部分,取得的土地返還款屬于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所以會計處理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比較妥當,并且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可以保持一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
因此,房地產企業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或政府給予獎勵款,應視與資產還是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上述規定核算,最終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而不是沖減“開發成本”。
房地產企業支付拆遷補償憑什么作為入賬憑證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以拆遷補償協議、簽收單據及被拆遷單位或個人的相關詳細資料作為其稅前扣除的憑證,主要有:
(1)拆遷補償合同或協議;
(2)被拆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被拆遷人簽收拆遷款的拆遷收據;
(4)支付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的銀行單據;
(5)其他相關資料。
綜合來說,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人員,對于房地產企業拆遷補償費如何入賬一定是需要了解,文章的內容對于入賬處理以及入賬憑證都進行了講解,相信你看完后會有一定的理解,如果想知道的更好不妨來會計學堂網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