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無形資產入股撤回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無形資產通常是按實際成本計量,即以取得無形資產并使之達到預定用途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出售無形資產,不作帳。
而對于當年無形資產入股撤回時,其處理方法不外乎以下:
假如以固定資產投資入股相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貸差)
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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