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的季度所得稅務報表是填合并報表嗎

2020-03-14 10:0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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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許多公司因為發展需要會成立分公司,這樣可以方便辦公也能節省一些不必要的成本,總分支機構由總公司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那分支機構的季度所得稅務報表是填合并報表嗎?希望下文季度所得稅報表的相關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

分支機構的季度所得稅務報表是填合并報表嗎

除了內資獨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都由總機構或核算地匯總繳納。內資企業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同其它獨立納稅人一樣,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還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內資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不能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分公司,為非獨立核算分公司: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3)獨立計算盈虧等。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計入總公司(或核算地)帳目。這種情況下,核算地統一計算盈虧,按規定預繳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也不需要審批。也就是說,非獨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稅問題。

二、獨立核算分公司匯總納稅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的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的規定,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別計算盈虧,年終由總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所得稅納稅主體,只是匯總納稅時,納稅地點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虧互抵后納稅。

分支機構的季度所得稅務報表是填合并報表嗎

所得稅季度申報需要合并分公司的嗎

稅務局不要求企業都編制合并報表,分公司與總公司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這是很正常的,是為了防止關聯方的利益輸送,調節收益. 但是每月財務報表不需要合并申報,到年底做合并財務報表就可以.

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21"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22"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分配比例"的數額.

企業所得稅月()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填報說明

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20"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1-16)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21"分配比例":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22"分配的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本表第21"分配比例"的數額.

好了,大家看到這里,分支機構的季度所得稅務報表是填合并報表嗎的問題應該都已經清楚了,如果大家是報企業所得稅的話就會需要合并報表,這樣才能一目了然,本文會計學堂小編就為大家講述到此,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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