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分機構貨物移送,如何開票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規定:(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根據上述文件應當視同銷售? ?按照你們貨物的明細來開票
老師您好,請問總機構連鎖公司下面有幾個分支機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實行不統一核算 ),總機構將貨物移送分支機構,相關分支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總機構移送貨物時視同銷售嗎?
答: 您好,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當總機構賣貨物給分支機構,再由分支機構出售出去,總機構要開發票給分機構嗎?如何作帳?
答: 您好,如果分機構有營業執照的話,總機構要開發票給分機構,按銷售做賬處理,如果分支機構沒有營業執照的話,按調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