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哪個是勞動者哪個是用人單位
陪你考證的初級班主任
于2020-11-24 14:17 發布 ??106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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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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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 申請人是勞動者
2020-11-24 14:18:27

這個描述是正確的。
2022-07-22 13:59:08

您好,是的
用人單位可以在以下勞動爭議中申請勞動仲裁: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024-04-05 10:46:36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020-03-22 11:02:30

學員你好!為了節省國家有限的法務資源,建議先進行調解或仲裁。
資料拓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經仲裁委裁決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部分特殊情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019-05-11 18: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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