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銷售行為是什么意思?
井花
于2020-05-09 19:41 發布 ??268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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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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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區別: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2019-12-07 15:04:48

您好,銷售是人類一種主動的、有目的的行為,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獲取自己想要的或追求的“東西”——不管是什么“東西”,其根本方法就是通過提供別人認可的“東西”——不管是什么“東西”——來達到這一目的。銷售行為就是人們通過提供別人認為有價值的“東西”來達到自己目的的行為,所以銷售行為是有目的甚至是有計劃的。
2018-05-05 15:59:25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中同時包括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比如銷售電梯并且負責安裝,電梯銷售是增值稅業務,安裝是營業稅業務。 混合銷售一般是看公司主營業務是什么,如果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如果是增值稅為主則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 兼營則是兩項業務,比如銷售電視,另外又提供運輸服務,運輸是另外簽訂合同。這兩項是一家公司能夠同時提供而已。 兼營如果能夠分開核算,就要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這就是在稅法上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最主要意義。
2017-02-19 17:56:48

一、混合銷售行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例】A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2005年5月銷售給B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稅收入1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稅勞務收入3000元。
分析: A公司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業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A公司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征收一種稅,即增值稅。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此行為符合三個“一”的條件,因此,該行為屬混合銷售行為,而不是兼營行為。
二、兼營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
2015-11-04 13:07:24

你好,最簡單方法就是,看看是不是一項業務中存在的
2021-05-12 1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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