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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3月申報2月發放的1月工資,還是3月申報2月計提好的2月工資,雖然沒發。這兩種到底是哪一種操作是對的?為什么我看有的是第一種,有的是第二種。
老師,我年終獎在12月份計提的,但是發放是在1月份,這個獎金是2月份申報時合并到1月份工資申報,還是1月份申報12月工資時合并到12月工資里申報呢
一直都是先計提工資下月發放工資,10月申報所屬期9月工資扣減3500元,實際9月發放8月份欠的工資,10月發放9月工資。那政策規定計算發放10月工資所屬期10月的可扣減5000元嗎?這時間差怎么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