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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做2018年匯算清繳,2017年度的廣告費在2018年的匯算清繳時調減200元,2018年的匯算清繳納稅調減200元,請問,這筆分錄怎么操作
2017年有一筆所得稅,是2018年1月繳納的,金額2100元,2018年5月匯算清繳,又補交300元,一共繳納了2400元,這兩筆在2017年和2018年分錄該怎么做
2018年的匯算清繳中本年度是虧損,2017年有多預繳的所得稅當年沒辦理退稅稅務局說是留以后抵扣。那么現在2017年多交的所得稅在這次匯算清繳中有欄次能體現出來嗎?還是互不影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