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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
固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雖然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為什么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的這種情形什么意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羅老師 解答
2015-07-14 19:12
羅老師 解答
2015-07-14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