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錯誤了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是可以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Eridanus
于2020-07-24 15:46 發布 ??78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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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紅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20-07-24 15:59
你好,這個圖片的內容是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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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15:59:04

你說的前者是指那些嚴重危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你不要告知單位,想走就走。對于后者,你要告知,但是不需要提前告知,因為勞動法除了你說的這兩種,還有一類是你需要提前30天告知單位,也就是正常的辭職權
2019-01-07 13:28:34

你好,應是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還沒有簽訂合同。
2020-07-30 15:59:25

你好,必須要老板簽字才行的。
2019-08-29 16:58:30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以上十四種情況,可以分為四種性質:
1、(一)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二)至(七)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八)至(十)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4、(十一)至(十四)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022-04-11 2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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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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