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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清繳稅飲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包括現金及其他除不動產以外的財產提供的質甲。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權利憑證可以質押。對于實際價值波動很大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稅務機關可以不接受其作為內稅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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