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了怎么作廢?
發票丟失了能直接作廢嗎?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后作廢處理.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屬于違規操作.
那么,正確的做法是怎樣的?
一般來說,由于作廢發票的一方為發票開具方.在發票丟失的情況下需要要作廢發票,根據各地稅務機關的規定,一般需要做登報、報案、掛失等處理,在履行這些程序后,將相應的登報、報案、掛失等資料留存被查,然后就可以在發票開具系統中作廢了.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怎么處理?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于發票丟失當日在市州級以上黨政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聯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要取得開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的存根聯復印件,與發票丟失登報聲明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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