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減免對應哪一項政策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二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需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二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城建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教育費附加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征收的一種附加.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第50號文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城建稅減免對應哪一項政策一文就講到這里,據會計學堂小編了解,城建稅減免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城建稅作為一種附加稅,具體的減免政策還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為準.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