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自2016年2月開始,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我局電子稅務局信息系統未能自動識別月收入10萬元以下的一般納稅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原因,需要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申報界面,手工選擇減免性質代碼項為其他,手工填寫減免稅金額對沖,才能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優惠.
減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賬務處理?
答:對于減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是否需要計提后在轉入當期損益,或是直接不計提,現行政策中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但是一般來講,根據營業稅的賬務處理規定,營業稅減免的情況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由于營業稅與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均屬于價內稅,因此在實務中,一般對減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不進行賬務處理.
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24號)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注,營改增后已經取消營業稅,此處引用該條款只是為了說明價內稅的賬務處理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月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下免征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其中的營業額包括免稅收入的部分嗎?
一、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免征兩個教育附加。其中繳納義務人是包括一般納稅人。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規定:
1、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2、該通知已經無“小微企業”的限制條件,把范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只要應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規定金額的所有納稅人都可以享受此優惠政策。故包括了一般納稅人企業。
3、能否減免主要看銷售額是否超過10萬元,與是否繳納增值稅沒有必須聯系。即使銷售額在3萬元--10萬元之間,不能免增值稅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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