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記賬聯蓋什么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請問你是發票聯抵扣聯都丟了么,記賬聯復印件沒要求要蓋章,為了把握,建議蓋上發票專用章.
客戶將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以記賬聯復印件加蓋公章和稅務局開具的已抄報稅證明交我公司,可以收取嗎?
稅總函【2017】127號: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相關問答
問:領用發票時,發票專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備查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問:發票存根聯、記賬聯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嗎?如未加蓋,稅務機關可以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處罰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發票存根聯、記賬聯不需加蓋發票專用章.
問: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三、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問: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哪些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如何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上文就是會計學堂小編整理的發票丟失記賬聯蓋什么章的相關內容,一般納稅人問題專用發票損失抵扣聯,如果丟失前符合認證,可以使用一個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不進行認證的情況下,使用專用發票發票的主管它是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