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個稅怎么補繳

2019-10-28 16: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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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的商業體制的主要內容是集權,但21世紀因互聯網發展帶來的效率的極大提升,企業往往通過盡量減少交易成本的方式來設定組織的邊界,即企業的平均規模在逐步縮小,很多企業會采取外包形式,那么,勞務外包個稅怎么補繳?是否有風險呢?

勞務外包個稅怎么補繳

1、補交個人所得稅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1)需補繳人姓名;

(2)需補繳人身份證號碼;

(3)需補繳人月工資金額;

(4)需補繳人要補繳的月份;

(5)需補繳人地址及郵編.

2、做好補交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報表.

3、將申報報表提交到稅務局,由稅務局出具通用繳款書.

4、最后到銀行去進行繳稅,繳完稅3-5天即可出具完稅證明.

勞務外包個稅怎么補繳

半年前的勞務費現在可以補繳個稅嗎?

可以,但應繳納滯納金.若是稅務要求你補繳的,還需繳納罰款.很多單位偷著按當月收入報稅,不被查出來就沒事.若被查出來也是要補繳滯納金和罰款的.

"勞務外包"模式之稅務法律風險

2019年7月17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支持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措施,壯大優結構促升級增就業的新動能,指出完善平臺企業用工、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這預示著國家將出臺相關政策對企業用工加以引導規范.本文旨在對現有企業勞務外包模式類型進行分析,幫助企業避免靈活用工的雷區.

20世紀的商業體制的主要內容是集權,但21世紀因互聯網發展帶來的效率的極大提升,企業往往通過盡量減少交易成本的方式來設定組織的邊界,即企業的平均規模在逐步縮小,企業開始籌劃將更多的內部工作轉移給專業化分工的外部企業,通過網絡社區進行各種形式的"外包".

自"金稅三期"系統上線、新《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9號)實施、銀行加強"公轉私"管理以來,企業紛紛將勞務用工外包給第三方勞務平臺,勞務者不再與企業建立直接的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而作為與第三方勞務平臺建立合作關系的自由職業者,通過第三方勞務平臺提供服務換取報酬.

但基于《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綜合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1].對此,不少勞務平臺紛紛推出了所謂的"靈活用工解決方案",聲稱可以幫助企業解決財稅難題.然而,這些解決方案實際并沒有真正給企業"排雷",反而是給企業"埋雷".

典型勞務外包模式概述

勞務外包模式涉及到企業、勞務平臺和自由職業者三方主體,通常是由企業作為外包方在勞務平臺上外包任務,將支付給自由職業者的傭金及勞務平臺的服務費打包支付予勞務平臺,勞務平臺向企業開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6%),之后再由勞務平臺轉包予自由職業者承攬業務,通過各種方式將其勞務所得轉化為經營所得,并適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以達到所謂的節稅目的.

經檢索目前熱門的幾大勞務外包平臺并對其業務模式進行分析,根據其將勞務所得轉化為經營所得的方式不同,將其分為三類典型勞務外包模式:

(1)模式一:直接將自由職業者以自然人身份進行稅務籌劃;

(2)模式二:將自由職業者視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進行稅務籌劃;

(3)模式三:將自由職業者轉化為最小單元的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籌劃.

下文將在介紹三種典型勞務外包業務模式的基礎上,分析其主要稅務法律風險以提示各模式主要雷區.

模式一及其主要雷區分析

2.1模式一:自由職業者以自然人身份承攬業務

某些勞務平臺聲稱其獲得當地主管稅務部門授權,自由職業者可直接以自然人身份承攬業務,其個人所得稅可直接適用核定征收,由勞務平臺依據委托代征向自由職業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于向自由職業者發放報酬時直接扣除并繳納.然而,勞務平臺往往無法提供書面的委托代征憑證,其是否真的受到委托也無從查證.該模式具體運作模式如下圖所示:

2.2模式一(直接以自然人身份進行稅務籌劃)主要雷區

2.2.1委托代征依據存疑

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依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的,應當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向代征人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并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資格和《委托代征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委托代征的范圍、期限、稅種及稅率等事項).

模式一中的勞務平臺往往無法提供其聲稱具有的地方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委托代征證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亦無法通過官方公告、電話咨詢等途徑加以驗證.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下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此種模式下,存在被主管稅務部門追繳稅款并處以罰款的風險.

2.2.2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模式下,企業可獲得勞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稅費,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某些勞務外包平臺/靈活用工平臺向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均為"技術服務費",并未依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開具對應的發票.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屬于虛開發票行為,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模式二及其主要雷區分析

3.1模式二:自由職業者作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承攬業務

亦存在某些勞務平臺依據地方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相關文件(如山東、黑龍江、深圳等地),將自由職業者視為"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對其所得視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從而適用核定征收,同時,增值稅可依據《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優惠政策[2].具體運作模式如下圖所示:

3.2模式二(視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主要雷區

3.2.1將勞務所得一攬子轉化為經營所得適用核定征收無法律依據

經咨詢模式二勞務平臺,其聲稱其平臺將自由職業者的勞務所得直接轉化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系基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下稱"44號令")第三條的規定,自由職業者作為"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可視為個體工商戶承接勞務服務;同時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于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但依據44號令總則第二條的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44號令適用主體是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而依據勞務平臺的回復,自由職業者之所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是因為其未設置賬簿,這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因此,自由職業者實質上并不能一攬子被視為個體工商戶以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更無法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所享受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及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政策.

3.2.2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無明確官方解釋

自由職業者是否可認定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從而將其所得轉化為經營所得的關鍵,在于對"臨時"的理解.由于目前僅有少數地方主管稅務部門出臺了類似政策,且未對"臨時"作出明確解釋,導致理論和實踐上也存在一定爭議,以致不少勞務平臺"有機可乘".

若因地方主管稅務部門認定錯誤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三年內仍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

若因勞務平臺或自由職業者自身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若屬于計算錯誤的,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若屬于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3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模式下,企業亦可獲得勞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稅費,若勞務平臺向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詳見"2.2.2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亦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模式三及其主要雷區分析

4.1模式三:自由職業者轉化為個體工商戶承攬業務

該種模式下,勞務平臺幫助企業平臺上的自由職業者注冊市場主體(一般為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在勞務平臺承接企業轉包的業務.自由職業者可通過提現至個人銀行卡的方式獲取傭金,并向勞務平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該種模式下,原來的B2B2C轉變為B2B2B,形成三方合作關系.此時個體工商戶若滿足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條件,即可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其個人所得稅亦可依據相關稅法文件適用核定征收.該模式具體運作模式如下圖所示:

4.2模式三(轉化為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籌劃)主要雷區

4.2.1以自由職業者個人賬戶進行提現于法無據

在模式三中,勞務平臺將自由職業者轉化為個體工商戶,確實屬于合理地將勞務所得轉變為經營所得,但經咨詢某勞務平臺,由于開立對公賬戶時,各銀行一般均要求自由職業者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進行現場辦理,辦理流程也較為復雜,因而勞務平臺直接向自由職業者的個人的銀行卡發放其以個體工商戶承攬業務所獲得的傭金.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未按照規定將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該規定,自由職業者所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應辦理對公賬戶,且傭金也應當提現至對公賬戶而非其私人賬戶.同時,在"金稅三期"的大背景下,銀行對"公轉私"的監管也愈加嚴格,各大銀行均開始限制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金額,超出限額的需向銀行出具付款憑據.無法提供憑據的、或提供的憑據無法說明付款用途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的,銀行可直接拒絕辦理.

4.2.2咨詢服務類個體工商戶地方監管較嚴

經咨詢模式三勞務平臺及相關地方主管稅務部門,該模式下,若自由職業者系提供咨詢服務,其轉化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因未在當地設立實際辦公場所,地方稅務部門監管存在難度,為嚴控其增值稅發票以防范發票風險,這類個體工商戶的咨詢類發票的開具受到各地方稅務主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4.2.3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模式亦存在因勞務平臺向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詳見"2.2.2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文關于勞務外包個稅怎么補繳的內容就講到這,小編最后給大家的忠告是,目前大多數勞務平臺提供的所謂解決方案并不能實質解決目前企業靈活用工的痛點問題,反而存在稅務法律風險隱患.希望以此文幫助企業甄別合法合規的靈活用工解決方案,畢竟只有真正做到合法合規,才是真正的立本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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