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繳稅后如何報稅?
操作:填寫納稅申報表時,營業收入要填寫兩地的總收入,再將在乙地交了的稅填寫入已交稅或扣除項目中,最后差額部分交稅.
拓展知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和合同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超過180天.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管證》.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納稅人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建筑業納稅人外出施工后,如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驗?答:納稅人到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區縣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不再補征.
建筑企業外管證: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以上就是關于外管證繳稅后如何報稅的具體操作了,首先要進行申報,進填寫相應的申報表,正常繳稅.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