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是多少?
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
相關知識: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一開征的費種,其開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據此,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 于1995年9月1日 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費,遼寧省于1999年1月1日起開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開征, 征收率均為1%.此后,陸續有省、直轄市開征地方教育費附加.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2020 年)》,財政部下發了《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 "通知 》( 財綜[2010]98號). 財綜[2010]98號要求,各地統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報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準低于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具體的開征時間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文件下發后, 全國已經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是多少?根據國務院的政策,是按照實際上繳納的稅額的百分之二進行征收.文章還對其相關的知識進行了闡述,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