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實際發(fā)生時才可以稅前扣除,計提的不可以。
存貨類的(一些流動的)計提了減值損失后,可以調回,一些長期的,不可以調回(如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于不能稅前扣除的準備金。
資產減值準備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企業(yè)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予以轉回。
企業(yè)因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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