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需要什么資料
法律分析:1、稅務登記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如果有其他經營許可證件的,一并提供.2、稅務登記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3、納稅人注冊地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地址證明,需提供復印件.該地址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提交產權證明即可.4、辦理稅務登記的辦理人是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的復印件.5、稅務登記人需提供驗資報告.6、稅務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第十四條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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