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半征稅和減低稅率優惠有啥不同?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半征稅和減低稅率兩種優惠政策,主要區別在于優惠幅度和計算方法不同。
減低稅率優惠政策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依據是國務院制定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從2010年開始,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兩種政策比較而言,減半征稅政策的優惠幅度更大。享受減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為20%,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為10%。
從2010年開始,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國務院將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范圍由最初的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逐步調整到了6萬元、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可以說,越來越多的小微企業從中享受到了政策“紅利”。
小型企業怎樣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呢?
對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是否都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的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因此,對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按上述規定分段計算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減半征稅和減低稅率優惠有啥不同?上文介紹了優惠幅度和計算方法不同,關于小型企業怎么享受減半征稅的政策上文小編介紹了一個案例的計算方法,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