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

2019-06-20 09:3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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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雖然是小稅種,但是在中國的稅收里面也是必不可少的,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一個會計實務里面關于印花稅的相關內容,其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嗎?具體的請看下文具體內容,歡迎閱讀!

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

國稅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近日發出的《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指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資本公積,應補繳印花稅。

國稅總局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應按規定按年計算,對增加的部分按規定補繳印花稅。

此外,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規定也應資本化。

對于金融機構發放給公司的貸款,因企業到期未能還本形成的呆滯貸款,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復,將貸款轉為該公司的股權,因未構成實質性的呆帳,對金融機構已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應沖回不得稅前扣除。

在個稅方面,國稅總局明確,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此外企業年金,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都應扣除個稅。

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

在消費稅方面,國稅總局指出部分成品油生產企業在2008年底突擊開票,逃避成品油消費稅。國稅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64號《關于加強成品油銷售稅收監管的緊急通知》規定,重點復核成品油生產企業2008年底銷售收入異常增長的問題,加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的稅收監管,一旦發現成品油生產企業的非正常銷售成品油方式規避稅收行為,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其應稅數量,補征稅款。

哪些資本公積增加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投資性房地產年底公允價值評估增值部分進了“資本公積”科目是新準則的產物,上述通知規定的背景是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新兩則已經替代了舊兩則,目前稅務總局尚未就此問題進行明確。我們認為,在沒有文件對此明確之前,企業仍要按上述通知規定,即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征印花,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導致資本公積增加的部分需要繳納印花稅。

本文主要為大家介紹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這個問題,在印花稅的暫行條例中,企業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應按規定按年計算,對增加的部分按規定補繳印花稅。更多關于稅費的疑問,歡迎點擊會計學堂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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