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有哪些減免稅政策

2019-04-15 11: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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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公司所用的土地或是廠房本身是耕地,而公司從事的又不是農業相關的行業,就需要出耕地占用稅。但耕地占用稅并不是全額征收,目前也有減免政策幫助企業減輕負擔,耕地占用稅有哪些減免稅政策?

耕地占用稅有哪些減免稅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關于頒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通知》[(87)財農字第206號]中規定了如下減免稅項目。

  (一)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軍事設施用地,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2.鐵路線路、飛機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0號文件規定,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1991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鐵路的線路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卸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3.炸藥庫用地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不在免稅之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

  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5.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二)下列項目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

  1.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2.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3.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二、《財政部復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老干部活動中心、臨時占地等應繳耕地占用稅問題》[(87)財農字第316號]中的減免稅規定

  (一)對民政部門所辦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二)農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的,其超過部分應照征耕地占用稅。農民居民在獲準占用的宅基地內,建豬圈、牛欄等,照征耕地占用稅。

  (三)單位和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一年的,可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其他財稅法規中規定的減免稅項目

  《財政部復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街道、人行道、廁所和市場等公共設施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88)財農字第58號]文件規定,對港、澳、臺僑胞興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屬非農業戶口,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確屬農業戶口,可比照農民建房減半征收。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辦的幼兒園、托兒所占用耕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予以免稅。對農業戶占用責任田建房,應先造與責任田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并報上級政府批準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占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文件規定,對內昆鐵路建設工程取棄土場、改移道路、臨時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生活區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復遼寧、湖北、內蒙古、廣西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對公路按低限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87)財農字第472號]文件規定,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建設臨時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42號)文件規定,對因公路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耕地時間超過一年,或占用時間雖不超過一年但無法恢復耕種的,應征收耕地占用稅,適用稅率按公路建設用地的稅額征收標準執行。對占用時間不超過一年且能恢復耕種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文件規定,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免征耕地占用稅的范圍限于公路、公路線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復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利用臺資、港資、僑資辦的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免征耕地占用稅問題》[(88)財農字第61號]文件規定,對利用臺資、港資、僑資辦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占用耕地可以比照“三資”企業免征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有哪些減免稅政策

  耕地占用稅優待照顧的情況

  (1)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在減半征收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2)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3)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公代賑辦法修筑公路,繳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

  (5)對于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可在國務院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1990年,財政部統一了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原核定的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計征。

  耕地占用稅有哪些減免稅政策?要是工作的企業需要交耕地占用稅,可提前了解下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稅的減免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及時進行申請。但要獲得耕地占用稅減免也要符合相關條件,具體內容在會計學堂有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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