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一、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2001年修訂,以下簡稱準則)的規定:
(一)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務人以不同種類的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會計處理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1.以存貨清償債務的,債務人一方面應按債務賬面價值轉銷債務,另一方面應按存貨的賬面凈值結轉存貨,將債務的賬面價值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和存貨賬面凈值后的余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
2.以固定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先將固定資產進行清理,再按債務的賬面價值轉銷債務,將債務賬面價值扣除固定資產凈值和清理費用等之后的余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
3.以無形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按債務賬面價值轉銷債務,同時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結轉無形資產,將債務賬面價值扣除無形資產賬面凈值與相關稅費之后的余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
4.以投資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按債務的賬面價值轉銷債務,同時按照投資的賬面凈值結轉投資,將債務賬面價值扣除投資賬面凈值與相關稅費之和后的余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
同時對于上述業務如果債務人已經計提過資產減值準備也應予以轉銷.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當債務人以不同種類的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的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1.受讓的非現金資產作為存貨管理的,債權人應按債權賬面價值結轉債權,按債權的賬面價值扣除可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費用,確認為存貨的價值.
2.受讓的非現金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債權人應按債權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認為固定資產的價值,受讓的不論是全新的還是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均不記錄其累計折舊.
3.受讓的非現金資產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債權人應按債權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費用,確認為無形資產的價值.
4.受讓的非現金資產作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管理的,債權人應按債權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認為投資的初始入賬價值.債務重組時,暫不考慮受讓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待到期末與其他資產的減值一并考慮.
如果債務重組涉及補價,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資產的入賬價值:
1.受到補價的,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6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一方面要對償債資產視同銷售,另一方面為避免重復計算應稅所得,依規定按其公允價值計算抵債金額和重組所得.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會計處理應注意哪些問題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
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的,在確認當期損失時,應先沖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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