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政部監制的過路費的問題

2017-08-01 17: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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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詳情請看下文。

關于財政部監制的過路費?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征收政策”規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實務解讀

1.政策期限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應該會有后續政策延續)

2.可抵扣憑證

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即取得財政票據收費公路通行費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3.可抵扣憑證實務區別

(1)通行費發票,票面監制的章是“地方稅務局監制”或“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說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就必須取得“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

(2)財政票據:票據監制的章是“財政部監制”。

4.可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方法分兩種

(1)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5.實務抵扣

(含如何區分高速公路通行費票據和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票據)

6.會計分錄

借:成本/費用科目 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5%)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 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5%)×3%/5%

貸:銀行存款/現金

7.申報表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政策規定,以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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