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籌建期間外商投資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籌建費用: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所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等。
2.規定應由投資者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了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籌建期應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等。
政策依據: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取得籌建期間驗資款的利息收入應沖減開辦費。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因此,對于企業在籌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由于尚未開始生產經營,因此,當年不作為獲利年度。
《企業會計制度》對籌建費用表述為:除購建固定資產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企業在籌建期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對外資企業籌建費用表述為: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發生的有關費用列入開辦費,包括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企業籌建期發生的資本支出不準在開辦費中列支,包括購建機器設備、建筑設施、各項無形資產等支出。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亦不準在開辦費中列支。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合同之前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而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應由支出各方自行負擔。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內資企業籌建費用內容的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外資企業籌建費用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執行中,與會計制度規定也是一致的。
案例:
A公司是由總部投資成立的,大概于4月20日辦理營業執照等其他證件,期間發生了一些費用,土地向政府購買并自己建立廠房,7月份有支付一筆土地費,7月份有第一筆設備采購預付款(設備生產期比較長)、項目部人員工資和其他日常費用支出,截至9月廠房地基完成,8月份公司要求我們建賬,如何界定籌建期前后,是依據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前后界定嗎?
新稅法已經沒有規定開辦費非要五年攤銷,而是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如果要分期攤銷,最短不得低于三年。處理方法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可以將首次確認收入的時間作為會計實務中劃分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標志。所以在取得第一筆收入之前發生的費用都可以歸集為開辦費。
公司籌建期間外商投資賬務處理,如果有專業的財務團隊,這樣的問題自然不許擔心,任何企業都有籌建期的階段,在財務方面需要做好規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