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特征包括什么
稅收的一般特征主要包括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一、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這種強制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
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二、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這種無償性也體現在兩個方面:
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后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
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
這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這也是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區別。
三、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征收的,這些標準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于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稅收優先原則的表現是什么?
1、稅務機關具有優先征收無擔保債權稅款的權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在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的同時有繳納稅款的義務,且納稅人未設置相應的擔保物權的財產,無法同時滿足繳納稅款又清償以及其他公司債務的需要,此類財產應該先用于償清應交稅款。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取得納稅人無擔保物權的財產,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
2、稅收優先于在之后發生的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等權利。
繳納稅收的義務優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同一納稅人以其個人財產為基礎設定抵押質押行為,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的時間之前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制度執行都應排在稅收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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