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款換貨后賣方怎么開發票?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二)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銷售退回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銷售退回增值稅專用發票怎么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當月未抄報稅,專用發票直接作廢;已跨月或當月已抄報稅需要(在專用發票開具的下月到發票認證期內)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分兩種情況:
1.購方申請開具:①購方獲得的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已進行了抵扣,之后因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②各種原因未能抵扣.流程:購方開具并提交《申請表》--購方稅務機關審核后開具《通知單》--購方提交紙質《通知單》給銷方--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2.銷方申請開具:①因開票有誤購方拒收(發票認證期內).②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方(次月提出申請).流程:銷方開具并提交《申請單》--銷方稅務機關審核后開具《通知單》--銷方獲取紙質或電子《通知單》--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開票系統內"發票管理"界面--紅字發票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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