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分期繳納怎么繳納
考慮到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納稅人投資時并沒有取得現金收入,缺少繳稅所需現金,因此財稅〔2015〕4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此,納稅人可以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以將納稅義務合理分攤到各年度,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20號公告第八條的要求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如果納稅人選擇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攤納稅義務,期間沒有取得任何現金補價或轉讓股權的現金收入,則可選擇按直線法分攤.
例:
某納稅人在2015年因某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發生納稅義務100萬元,則可以選擇在2015~2019年度直線分攤,每年應履行納稅義務:100÷5=20(萬元).
如何計算應分期繳納的稅款
第一種情形:在發生納稅義務的當年取得一次性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取得現金補價40萬元,應優先繳納稅款,未履行納稅義務在剩余期間按期分攤,2016~2019年應繳稅款:(100-40)÷4=15(萬元/年).
第二種情形:在發生納稅義務當年之后,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取得一次性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應當在收到現金的當期繳納稅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間分攤.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取得現金收入40萬元,則2015年、2016年根據直線法計算,每年繳納稅款20萬元,2017年繳納40萬元,則剩余2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0×2-40)÷2=10(萬元/年).
第三種情形:在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分多次取得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處理方式與第二種情形相同,但是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間重新分攤.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取得現金補價25萬元,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現金收入25萬元,則2015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4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5)÷4=18.75(萬元/年).2017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2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5-18.75-25)÷2=15.625(萬元).
稅款分期繳納可以按年度,將稅款分攤到每年繳納,其中涉及到如何計算如何分攤的問題,一般我們采用直線法,詳細的內容上文都講解了,至此有關稅款分期繳納怎么繳納會計學堂就說到這了.本站持續更新豐富的財會知識,歡迎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