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持票人如何簽章收款
如果是銀行匯票,付款人無需簽章,你公司作為第一收款人,在匯票背面最左面“背書人簽章”這一方框內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章,并且在左下方“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加蓋印鑒章,填寫進帳單一并交予你公司開戶銀行,見票即付;如果是銀行承兌匯票則只要在第一個“背書人簽章”欄加蓋印鑒章即可,并且注明xx銀行委托收款,填妥委托收款憑證交予你公司開戶銀行。
銀行匯票的注意事項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個月。
2.持票人向信用社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信用社不予受理。
3.在信用社開立存款帳戶的持票人向開戶信用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信用社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帳單送交開戶信用社。
4.未在信用社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可以向選擇的任何一家信用社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信用社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信用社審核無誤后,將其身份證復印件留存備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帳戶,該帳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5.持票人是個人,對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需要委托他人向信用社提示付款的,應在銀行匯票背書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委托人姓名和背書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被委托人向信用社提示付款時,也應在銀行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記載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同時向信用社交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信用社請求付款。
△申請人因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信用社,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單位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信用社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退款手續。
△現金銀行匯票喪失的,失票人可到信用社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轉帳銀行匯票喪失的,失票人可以到法院申報權利,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信用社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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