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補繳稅款后加收利息
特別納稅調整主要是針對關聯方企業而言。由于關聯方間的交易往往有違公平交易和獨立交易之嫌,稅務機關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對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方交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稅務機關采用的合理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稅務機關按照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對納稅人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除補征稅款外,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收利息。至于如何加收和計算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 5 個百分點計算。為鼓勵企業及時報送稅務機關需要的關聯業務方相關資料,可以只按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不再加收 5 個百分點。
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需要注意什么?
特別納稅調整中對加收利息的以上規定是為了加大企業避稅成本,打擊各種避稅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在處理因特別納稅調整而進行的加收利息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四點:(1)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是因為考慮到對稅款加收的利息,從性質上來說不同于一般的存貸款利息,是對納稅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占用國家資金的一種經濟補償。因此,不允許在稅前列支,這也是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在利息處理上的一般作法。(2)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涉及的調整區間較長,最長可以從調整之日起向前追溯 10 年。要根據追溯年限采用與補稅期間同期的基準利率進行計算,即追溯稅期如果是3年,則需要采用人民銀行公布的 3 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加 5 個百分點進行計算,追溯期越長,利率則越高。(3)企業發生關聯業務經特別納稅調整后應補繳稅款的,雖然屬于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范疇,但對其滯納行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滯納金。(4)企業對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企業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按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應當按加收滯納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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