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費用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免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1條第4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根據附件1第44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稅、減稅。故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后,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放棄免稅資格。
稅務機關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進行技術開發須先立頂,并編制技項目開發計劃和技術開發費預算。
(二)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后,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并附送立項書、開發計劃、技術開發費預算及有關資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及時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并下達審核確認書。
(三)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納稅人要根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技術開發計劃,當年和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及增長比例,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后執行。
納稅人未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書,年度終了后未在規定期限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技術開發費用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技術開發屬于增值稅免征,納稅人提供適用免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放棄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