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的登記標準如何規定
答: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需要登記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該業務為主的,并兼營貨物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
2、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
3、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成一般納稅人嗎?
答: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以下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1、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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