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前呆賬準備計提及核銷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金融企業呆賬準備稅前計提及核銷的規定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
財稅〔2009〕57號文件將企業資產損失分為貸款類、應收預付類和股權投資損失。對金融企業資產損失中貸款類損失的扣除,財稅〔2009〕64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09〕64號文件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種類規定為貸款、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和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三類,強調了計提準備金資產的貸款性質或貸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貸款性質的抵債資產、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等債權和股權資產,應收預付類資產和股權投資的損失不適用稅前計提準備進行扣除的規定。
財稅〔2009〕99號文件提高了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比例,對五級分類的后四類貸款按2%、25%、50%、100%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稅前扣除。
呆賬核銷怎樣走賬?
1、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
2、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準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3、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準,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準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準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針對企業所得稅前呆賬準備計提及核銷規定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呆賬就是有可能會成為壞賬的應收款項,稅務方面,應當根據稅法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本文還為大家講解了呆賬核銷怎樣走賬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將這些知識點牢牢掌握,詳情請關注會計學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