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收據與通用繳款書有區別嗎
1、未出具統一部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成立與效力。
2、行政相對人繳納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執行問題。《行政處罰法》第46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當場收繳罰款的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直接上繳國庫。由此規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繳納罰款與作出行政處罰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交納罰款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的事,屬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問題。
3、既然繳納罰款是行政處罰的執行問題,那么就不會因是否依法依規繳納罰款而影響到行政處罰決定的成立與效力,更不會因是否使用統一部門制發的罰款收據而影響到行政處罰決定的成立與效力。
稅收通用繳款書,是納稅人直接向銀行繳納及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后向銀行匯總繳納稅款(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出口貨物稅收除外)、基金、費用、滯納金和罰款等各項收入時使用的一種通用繳款憑證。本繳款書手工開票和計算機開票通用。
罰款收據與通用繳款書有區別嗎?罰款作為行政機關收取的,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點需要大家注意。平常工作中,不要忘記及時繳納稅款,避免出現行政罰款的出現。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